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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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审发20195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20197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7月19


西安财经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校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校属各单位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因提任、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单位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及其效果;

()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及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党委因工作需要临时决定调整或考察提拔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以增加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属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原则上应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离开现任岗位前1个月送达审计处。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于实施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计划财务处等有关单位。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收集有关资料,获取有关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等。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审计报告意见、修改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及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组成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或审计处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分管校领导和审计处决定。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及时做好资产、财务清理工作,向审计组提供单位财务会计资料、重大经济合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经济活动会议纪要、领导班子会议记录以及单位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概况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二)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章。

第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学校的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

(五)有关领导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

(六)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分析;

(二)运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

(三)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审计组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和设定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在与审计内容相一致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评价;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编制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提交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学校领导签发后,提交党委组织部,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党委组织部,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应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状况和出具廉政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查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时,可以建议学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报告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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