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9/09/03 录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审发20196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经20197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720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计,是指审计处依照相关法规制度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进行审签,以及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收支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类型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预算拨付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基地研究经费以及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的科研项目审计。

(二)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管理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三)有无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八)科研项目结题情况;

(九)科研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十)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一)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二)批复下达的科研项目预算;

(三)科研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或协议书;

(四)科研经费支出项目帐以及相关配套资金项目帐明细数据;

(五)有关该类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处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给予审签。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二)科研项目实施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三)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同或协议;

(四)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五)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六)科研项目完成的结题文件;

(七)科研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时,科研管理部门按照上报结题的规定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0日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上报结题截止日的3日前,将经费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或者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四)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部署,审计处将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审批后实施。临时需要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校长批准;

(二)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审计的工作需要,安排内部人员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

(四)审计处在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并报经校长审批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七)审计处向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结束以后,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计项目经费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验收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审计处移交纪委监察处进行处理,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同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科研项目审计报告时,审计处负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服务的政府采购和业务委托。审计费用从被审计科研项目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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