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审发〔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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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审发〔2019〕4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经2019年5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6月11日



西安财经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法规制度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情况;

(二)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情况;

(三)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是否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公款私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价证券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前后一致,计算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四)库存物品、工程物资的取得、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处理;

(五)在途物品、加工物品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六)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七)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否按规定由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和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收回、处置投资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八)固定资产取得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验收、使用、折旧、保管、出租、出借、调出、捐赠、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九)文化文物资产取得、调出、处置等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十)在建工程是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成本支出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无形资产取得和有关后续支出、摊销、处置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十二)受托代理资产手续是否齐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各种借款、应付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类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或上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期盈余计算是否正确,本年盈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本期盈余及累计盈余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提取或设置的各类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使用效益如何;各类专用基金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权益法调整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四)无偿调拨净资产、以前年度盈余调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由学校统一管理,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乱收费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足额上缴,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增加收入采取的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费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五)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六)各项费用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七)节约费用采取的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做到收支平衡;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合法、有效措施;

(三)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原因是否合理;

(五)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和其他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各项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预算结余(包括资金结存、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和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及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计算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四)会计报表附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的差异情况说明、其他重要事项说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报表所列示项目和未列项目说明是否全面详细;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基本指标(预算管理指标: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财务风险管理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债务率;支出结构指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人均科研支出、生均助学支出;财务发展能力指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达到有关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年度中根据学校要求,可增加安排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下列全部文件和资料:

(一)被审计年度的预算及调整预算相关文件资料

(二)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

)所开设银行账户的账号及银行对账单;

)收费票据存根及收费依据;

)被审计年度的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按学校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学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将学校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和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建议整改和审计决定执行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审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学校有关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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