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
意见整改落实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审发〔2019〕8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
意见整改落实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督查实施办法》经2019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7月19日
西安财经大学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意见,是指审计处(包括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对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政策和法规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行为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责任人是被审计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被审计人)。
第四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在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牵头,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与,互相配合、督促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认真完成。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整改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由审计处发出通知书,提请其他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督查工作,在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落实工作报告后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督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效果情况,并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督查结果。
第八条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或审计检查时发现未采取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的单位,审计处应当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问责的建议,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问责结果列入干部任用的考核考察范围。
第九条 政府审计机构和上级内审机构对学校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责任单位按政府审计机构和上级内审机构的要求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